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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含外汇局,下同)政务公开工作,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准确、注重实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杭州中心支行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授权,负责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审定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承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更新和考核,组织开展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答复,回答政务公开有关咨询,向上级行报送政务公开信息等。

第五条 政务公开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保障,各职能部门做到既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注重发挥整体合力。

第三章 公开范围与信息审查

第七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制定的应予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金融政策;

(三)辖区金融统计信息(可公开部分);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依法承办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受理部门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情况;

(八)政务公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九)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

信息发布审查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涉密等不宜公开事项。

第十条 信息发布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单位不得公开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能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的;

(三)内部信息不宜公开的或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当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审查确定。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二种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是指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一)互联网公开。对适宜通过互联网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链接总行网站实行网上公开并及时更新。

(二)窗口公开。在办公场所,通过摆放业务须知、制度上墙等形式对办事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开。

(三)触摸屏公开。将机关职责、办公区域示意图、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及内容、有关事项的办事程序、方法等内容通过在办公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予以公开。

(四)媒体公开。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社会公众的事项,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提供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民银行代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若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减免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社会评议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会评议制度是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程序合规性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社会评议。

第二十七条 社会评议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公众的呼声和意愿;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对政务公开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或人员反馈。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工作推动不力,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杭州中心支行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及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的调整,以国家及人民银行总行新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