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2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8.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证明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有关材料;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4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9.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企业名称未变更的可不提供);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9. 1.5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书面申请》;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1];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2.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7.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取得合法财产再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2.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2.6“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4.商品价值评估报告; 5.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的,提交由境外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中方企业已拥有换股所涉境外企业股权的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仅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时提供);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增资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减资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资原因说明;各股东的减资信息说明,减少的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说明,如果减少出资义务的应说明减少出资部分的出资形式,如果减少的实际到位出资应说明减资所得的处置方式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如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如企业尚未参加当年的外汇年检还需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审核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的说明。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1.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迁移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 注销(含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说明);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 (五)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增资投资资金核准 5.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03]第474号); 4.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46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 5.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 5.3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 7.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46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
[1] 此类批复文件、批准证书的形式,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10号)办理。其中特殊目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情形,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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