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境外贸易机构边境贸易结算账户(含对台小额贸易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 1.本国的经营许可证明(个人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边境贸易合同等材料。 (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 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申请; 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该机构从事外汇资金运用业务的核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变更和关闭账户的,还需提供原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四)保险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书面申请; 2.保监会批准筹建的批复;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筹建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文件; 4.合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协议);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筹建期临时账户的关闭: 1.书面申请; 2.原筹建期临时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如果公司不成立,需提供筹建组有关公司不成立的决议或保监会出具的不予成立的文件。 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书面申请; 2.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开业的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司公章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可不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批准合资、募股的批复; 6.外国投资者的背景材料;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开立: 1.书面申请;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董事会批准有关增资的决议。 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关闭: 1.书面申请; 2.原临时增资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需提交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外汇经营账户,需提交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如增资事项被撤销,需提供董事会有关公司撤销增资的决议或保监会不予批准增资的文件。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4.公司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供保监会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5.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关闭: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五)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资本金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资本金数额、股权结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等说明);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相关股权变更协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主要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一般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一期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八)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8.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2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境外法人所在国或者地区依法登记成立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关协议;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账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境外法人所在国或者地区依法成立的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5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划转资金的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 1.负责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开户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合同; 5.开户申请人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6.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等说明); 2.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境外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说明);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如果资金划转到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开户申请人与外国投资者土地成交确认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6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户: 1.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仅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 5.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协议或合同; 6.开户申请人制定的产权交易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7.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等说明);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仅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 5.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九)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入账、变更和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8.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资金入账: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十)境外上市公司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10.1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原因、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开户行、账户限额、数量等说明);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账户变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原账户资金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等。 10.2境外上市公司回购境外股票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3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原因、增持资金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说明); 2.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核准件(复印件); 3.原账户资金若发生变化,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十一)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3.债务登记证; 4.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仅关闭账户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十二)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债务情况等说明);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情况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3.债务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还贷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仅关闭账户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十三)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 2.拟开户银行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按规定履行审核业务单证的真实性、逐笔登记台账,反馈信息以及遵守各项规定等义务的说明)。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前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内容以及账户变更的原因等说明); 2.开户行承诺函。 (十四)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14.1一般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14.2境外投资项下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而需在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账户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相关情况等说明); 2.保证函(保证账户内资金仅用于与投资相关的用途); 3.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4.3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境外专用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证监会关于企业就其选定的境外期货经纪公司已向证监会备案的书面通知。 (十五)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说明;认股期权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分配情况、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测算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同时开立专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