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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

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承办部门:国库处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和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银发〔2005〕8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2)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初审行留存,一份由审批行留存;初审行与审批行为同一机构的,可提交一份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1)申请材料目录;(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3)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5)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6)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