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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项目名称: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8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2.所属保险公司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业务和承诺其资金最后清偿的文件;

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8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列明其申请新增外汇业务的需求、开办新增业务的规划);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新增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等;

5.新增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8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列明其拟申请继续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2.近3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可以提供其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

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所属保险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市场退出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8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详细说明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理由);

2.终止外汇业务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方案;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董事会或者所属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5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2]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

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股东结构及其基本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内部组织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外汇资本金情况,外汇资本金不符合规定的,应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外资参股合同或协议;

4.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5.外汇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

6.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5.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更换外汇经营许可证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2]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

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外汇管理法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原《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公司审计报告(含人民币、外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财务报表);

5.当地证监局出具的对该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无异议函;

6.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5.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退出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2]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

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原因、外汇资产清理情况、终止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等);

2.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外汇业务的决议(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

3.《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财务报表;

5.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销户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准入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5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文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和股东结构;

5.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外汇经纪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外汇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道德操守规范;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8.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合规经营情况;

9.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报价信息、成交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的硬件和网络条件的证明;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仅申请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以外的外汇经纪业务,无需提供前款第8项、第9项材料。

(七)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目的、人员和交易系统配备等说明);

2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批准件的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备案核准: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明;

2.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九)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货币掉期市场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证明文件;

3.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