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承办部门:货币金银处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依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杭州地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浙江省内其他地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应具备的条件: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的黄金制品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