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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项目名称: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 [1999]397号文)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说明);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

1.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

1.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第188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资原因等说明);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8.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经贸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2005年令第2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

1.5外资股东减持 A股所得资金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2.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A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3.完税证明;

4.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金退回境外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说明);

2.外国投资者对该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仅申请资金境内划转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除外)结汇资金退回境外的购付汇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与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外汇结汇支付证明或交易合同;

3.有关终止交易或投资活动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境外上市公司相关资金汇出购付汇额度审批

4.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境外开户及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及境外开户申请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原因、增持资金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5.1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汇出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提供相应依托凭证);

2.证监会为持证企业核定的当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批复;

3.核定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外汇备用金等时需审核企业境外专户余额对账单;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5.2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超出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30%的外汇备用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由总局核准的特殊情况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凭证);

2.长假期间境外期货保值交易的计划;

3.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中近1个月内保留资金的分布情况;

4.获得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授信额度;

5.前6个月的境外期货保值交易和风险敞口情况;

6.企业保证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担保费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 [2000]105号);

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5.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七)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八)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8.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申请人初次办理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等说明);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照片2张);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个人薪酬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应提供: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经公证的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c、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

3.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8.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说明、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照片一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经公证的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经公证的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6.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九)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说明;认股期权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分配情况、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测算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同时开立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