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公告信息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项目名称: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

2.已填写盖章的逐笔注明担保情况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说明);

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购汇)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等说明);

2.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

3.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处置项目清单(应列明每个债务人的还款明细情况)和收益证明文件;

5.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

6.《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按照我国有关税法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外方分期或分批处置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并汇出处置收入的,其申请购汇的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说明);

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

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协议如为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外方出具的资产清理安排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协议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

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发生转移的协议(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