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二)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三)未出口报关、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及复印件(订立合同及收汇时应事先在贸易信贷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及提款登记)。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