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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项目名称: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二)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三)未出口报关、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及复印件(订立合同及收汇时应事先在贸易信贷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及提款登记)。

(四)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