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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项目名称: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承办部门:货币信贷管理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3.《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在杭州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初审材料:(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5)章程;(6)资金管理内控制度;(7)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8)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章程;(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1.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在杭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2.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