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承办部门:货币信贷管理处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受权承办部分市场管理职能事宜的通知》(银总部发〔2006〕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在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许可程序: 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时间为准),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应按规定完成对提交备案材料的审查工作,准予备案的金融机构即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