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 3.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或结汇外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登记备案凭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2]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申请前一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3.监管部门同意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外汇资本金的批复文件(证券公司除外); 4.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最近一期资本金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最近一期上述报表;保险公司因开办外汇业务而购买外汇资本金,可不提交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如有); 4.《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5.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