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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1.1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4.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等说明);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但新成立企业除外);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债权人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2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4.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等说明);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3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令2004年第9号);

4.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6.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说明);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合并(需确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4.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5.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外债(转贷款)登记

2.1国务院各部委及金融机构外债定期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7.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1.外债合同(初次登记);

2.一个月(含)以下的借款的《外债签约情况表》(每月初5日内登记)。

2.2非金融机构外债逐笔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7.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 [1997]612号);

8.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11.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18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章);

3.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打印页面(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发债应持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6.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3发行境外债券办理外债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5.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等说明);

2.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3.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4.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指标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

5.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可转换股的批复文件;

6.资金用途说明。

2.4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复印件(仅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

3.债务登记凭证;

4.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仅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提供);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5.

(三)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外债统计监测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4.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

8.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9.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令2004年第9号);

10.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还本付息书面申请书;

2.债务登记凭证;

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向境外单笔支付利息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完税或免税);

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外债转资本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余额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逐笔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 [1999]7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

3.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5.被担保人在境内的,提供工商登记文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被担保人在境外的,应当提供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外汇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设在境外的二级以上子公司的,应当提供境外一级子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以及被担保人与境外一级子公司的股权关联证明文件。对外担保履约责任为境外注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付款义务的,或者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用于收购境外注册企业股权的,应当提供国家发改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6.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核定、使用及履约情况(实行余额管理的担保人适用);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适用)、总行的书面授权书(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适用)、股权转让合同(境外注册企业股权转让适用)。

(五)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登记

5.1对外担保定期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

2.《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

3.《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4.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5.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授权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5.2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表; 

3.为自身外债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

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

6.对外担保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

2.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金融机构适用);

4.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以前没有此项业务的机构除外);

5.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6.初次申请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适用)、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证;

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表;

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八)境内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基础比例、临时预收汇额度及其他无关单注销业务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内企业申请调整预收货款基础比例核准:

1.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4.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核准:

1.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2.临时收汇原因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九)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及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内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3.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提出申请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3.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

6.应提供提款或付汇登记页面打印联;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1.书面申请;

2.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3.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

4.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页面查询打印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