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一)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1.书面申请; 2.出口单位书面授权证明; 3.出口合同或协议; 4.银行出具收汇凭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划转核准(因汇率变动因素导致的多收汇除外): 1.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收汇凭证;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划转核准: 1.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收汇凭证;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币资金池业务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参加外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说明); 2.主办企业出具的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 3.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4.主办企业、参与成员以及受托银行等就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而拟定的委托贷款协议文本; 5.外币资金池业务运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企业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及参与成员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支范围、上述账户透支业务的处理原则、委托贷款及还款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资金来源、资金划转条件及划转路径等说明); 6.受托银行为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外汇划转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应提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划入账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提供该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若非由于直接投资设立(或增资)企业而发生的划转,应提供引起本划转业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明以及交易主体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说明);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申请资金境内划转的,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复文件; 4.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5.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税务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七)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减持所得资金数额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量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八)境内机构其他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账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内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账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九)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