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等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等说明); 2.货物进出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3.佣金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暗佣或暗扣时提供); 4.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等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发票; 3.税务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和购付汇时尚未办妥签证的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等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公务出国人员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 ; 3.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 (四)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等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