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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项目名称: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一)保税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16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批准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4.章程;

5.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6.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终止经营的证明文件(仅注销登记时提供);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变更、注销时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单证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办理结汇及非货到付款项下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16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书面申请;

3.进口合同;

4.发票;

5.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确认);(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确认);

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