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 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2.出口合同及复印件(仅初次领单时提供); 3.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4.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发送的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求。 (二)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2.(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入“(注明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加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加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