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重大事项备案和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126号); 3.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3.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4.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金融类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证书; 6.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7.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变更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境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如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6.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重大事项备案: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券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内居民法人应提供: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等说明); 2.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7.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8.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9.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境内居民自然人应提供: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等说明); 2.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3.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5.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7.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8.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三)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说明);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如以外资并购方式返程投资,需提供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四)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说明;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将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仅办理融资的首次登记时提供); 3.招股说明书(仅公募上市后首次变更时提供);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仅境内机构提供); 5.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仅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供); 6.境外融资协议(境外上市无需提供); 7.上市当日市场价值证明材料(仅公募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提供);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的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126号); 4.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汇款路径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等说明);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