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及购付汇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77号); 4.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配置、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总资产情况及申请额度等);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批准文件; 3.最近一个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 6.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