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对于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 1.加盖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中资企业)或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进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时,需提供书面申请、变更后的上述相应材料。 (二)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备案(08.1.1-10.14.只保留到浙江省外异地付汇备案;08.10.15-今,只保留到长三角以外异地付汇备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委托代理协议(仅代理项下需提供); 4.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 (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预付货款:发票、进口合同; (4)货到汇款: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凭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且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前,征税性质为全免的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商务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2.验资报告; 3.进口合同、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对于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提供: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 (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预付货款:发票、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元及以下金额可不提供); (4)货到汇款: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 4.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对于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首次备案的企业,提供: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仅中资企业提供); 4、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外资企业提供);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发票; 4.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 (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预付货款:发票、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元及以下金额可不提供);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