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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项目名称: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仅退汇、转口等项下提供)。

(二)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核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中国电子口岸IC 卡。

(三)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合同;

6.代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 卡;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

(五)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银行出具的具有“转口贸易收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六)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付汇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七)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8.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八)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5.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9.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06]36号)。(一)申办、变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

4.银行出具的具有“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5.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