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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项目名称: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外汇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5.风险敞口批复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发行基本情况、资金调回计划等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正式招股说明书(可报光盘或其他电子文档,但涉及上市资金用途有关章节需留纸质文件);

6.境外上市有关费用清单及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7.如需从境内支付费用的,须提供相关外汇局核准件;

8.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申请表;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如回购、增发、债转股等其他表内事项变更);

4.资金调回、对外支付需提供进账单、支付凭证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发行可转换债的境外上市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除提供以上1.2.4项外还需提供:债转股核准件、外债登记凭证(仅部分债转股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