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国际收支处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 (一)银行、农村信用社总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的通知》(汇发〔2005〕3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等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2.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应具备的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2.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3.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还应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二)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准入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的通知》(汇发〔2005〕3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等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应具备的条件:1.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但不含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2.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其上级行的授权。3.被授权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处罚,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该机构的原上级授权行不得新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而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处罚,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该机构不得新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其总行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6个月后,其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方可按照本通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 (三)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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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汇发〔2005〕3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等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应具备的条件: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由停办行或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参照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向原准入外汇局办理备案。 (四)银行结售汇业务变更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的通知》(汇发〔2005〕3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等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 应具备的条件: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原准入外汇局办理备案。 (五)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备案 办理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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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汇发〔2005〕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等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3.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定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应具备的条件:1.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2.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分支机构统一由其所在地的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3.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拟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各分行均应符合结售汇业务资格、经营合规性,以及对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 (六)银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办理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的通知》(汇发〔2005〕38号)等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报告;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3.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定价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应具备的条件:1.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以申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2.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七)银行开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审核批准 办理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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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汇发〔2005〕3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书面申请、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境外分行基本情况、境内收款行的基本情况、预拨外汇结汇作人民币铺底资金的计划金额、汇款线路、平盘机制、内控制度、试办业务使用的汇率、汇费、境内收款行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办法等。 (八)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办理依据:1.《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的通知》(汇发〔2005〕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等相关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5.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应具备的条件:1.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2.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代兑机构可以与签约银行协议约定设置多家外币兑换业务经营场所。3.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4.授权银行如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不予确认的复函,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5.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九)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9〕5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核准: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3.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4.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核准:1.书面申请;2.经营机构注册地总部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4.具备“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和“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5.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地区经营机构申请在同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增设营业网点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事前审核备案:1.备案报告;2.拟增设营业网点,开办业务相应人员、地点、设备及设施等情况介绍;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十)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限额核定 办理依据:《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外资银行成立的批复文件;2.外币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十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限额核准或调整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0〕4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2.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的测算依据;3.申请前最近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4.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