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审批与登记 1.1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及额度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其中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说明); 2.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其中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5.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变更审批: 1.书面申请;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IC卡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注销审批: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2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入审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资金汇出凭证(仅资金汇入时提供); 6.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仅资金汇入时提供);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境内企业进口预付货款基础比例及预付货款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内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3.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4.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 3.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提款或付汇登记页面打印联;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基础比例及延期收汇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境内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3.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