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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项目名称: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处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一)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或者外汇净利润汇出的金额和时间说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境内外机构合并的本外币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相关财务报表只限境内机构);

3.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上一会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4.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外汇净利润纳税证明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

3.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

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5.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税务证明;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